合浦縣農村留守兒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關愛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6〕13號,以下簡稱《意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6〕49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及國家、自治區、市加強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綜治辦、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 、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自治區教育廳、自治區公安廳、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衛生計生委《關于印發全區農村留守兒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關愛保護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民發〔2016〕67號,以下簡稱《通知》)要求,依法落實家庭監護責任、政府屬地責任及各部門相關職責,切實解決農村留守兒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著重圍繞落實家庭監護責任、落實強制報告責任、落實臨時監護責任、落實控輟保學責任、落實戶口登記責任和依法打擊遺棄行為等“六項任務”,扎實推進專項行動,確保取得扎實有效,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四、五、六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建立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完善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機制,優化農村留守兒童成長環境為重點,以深化關愛活動為總抓手,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有針對性、長期性的關愛幫扶工作,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健康成長,確保農村留守兒童家庭美滿幸福,社會和諧穩定。
(二)行動目標。堅持兒童權益優先,把實現和維護好農村留守兒童合法權益作為首要任務,不斷完善農村留守兒童救助保護機制,確保措施到位、責任到位,不走過場、不留隱患。堅持分類施策、精準保護,及時響應并解決當前部分農村留守兒童面臨的無人監護、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無監護能力、失學輟學、無戶籍等現實問題,確保留守兒童得到妥善監護照料。通過開展專項行動,力爭到2017年底將所有農村留守兒童納入有效監護范圍,杜絕農村留守兒童無人監護現象,有效遏制監護人侵害農村留守兒童權益行為,切實兜住農村留守兒童人身安全底線?! ?/span>
二、主要任務及分工
(一)落實家庭監護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原則,要將摸底排查中發現的無人監護、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的農村留守兒童花名冊通報給縣民政局、縣公安局、縣婦聯。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會同村(居)民委員會聯系外出務工的留守兒童父母,責令其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并對其進行教育、訓誡,要求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公安機關要將聯系情況和教育、訓誡情況及時通報給鄉鎮人民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根據公安機關通報情況,再次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家庭監護責任落實情況。對農村留守兒童父母暫時無法返家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督促和指導其選擇具備較強監護能力和監護意愿的親屬、朋友擔任受委托監護人,并指導受委托監護人簽訂《農村留守兒童委托監護責任確認書》(見附件1),落實委托監護責任。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受委托監護人的監護能力進行初步評估,對不具備監護能力的,及時督促留守兒童父母確定其他受委托監護人??h婦聯積極做好家庭教育知識普及工作,幫助留守兒童父母、受委托監護人提高兒童監護能力。對于監護人家庭經濟困難且符合有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政策的,民政部門及其他社會救助部門要及時納入保障范圍。(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婦聯、縣綜治辦、縣法院、縣檢察院、縣財政局、縣衛計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二)落實強制報告責任。縣教育局、縣衛計局、縣民政局要指導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村(居)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樹立強制報告意識,依法落實強制報告責任。強制報告責任主體在工作中發現農村留守兒童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失蹤、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疑似遭受意外傷害或不法侵害等符合《實施意見》規定的強制報告情形的,應當第一時間向公安機關報告,提供侵害類型、案情經過、嚴重程度等具體線索。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按照“邊排查、邊發現、邊報告”的原則,隨時將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無監護能力或無人監護的農村留守兒童等重點對象有關情況向公安機關報告。強制報告責任主體未及時履行報告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其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其他公民、社會組織積極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及時給予表揚和獎勵。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保護報告人的隱私和人身安全。(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教育局、縣民政局、縣綜治辦、縣法院、縣檢察院、縣財政局、縣衛計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三)落實臨時監護責任。對正處于無人監護、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狀態,且暫時聯系不上外出務工父母,委托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監護不當的農村留守兒童,公安機關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繼續采取多種方式聯系留守兒童父母,及時向臨時監護照料主體通報聯系情況??h民政局要指導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時接收公安機關護送來的農村留守兒童,按照最有利于兒童利益的原則,采取機構內養育、愛心家庭寄養等方式,為其提供臨時照料服務。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要指定專人負責,為臨時監護的農村留守兒童統籌協調生活、學習等事宜,并根據兒童實際需求,為其提供課業輔導、心理疏導、情感撫慰等服務。農村留守兒童因交由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需要轉學、異地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縣教育局應當予以協調保障。(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綜治辦、縣法院、縣檢察院、縣財政局、縣衛計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四)落實控輟保學責任。縣教育局、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原則,要將摸底排查中發現的失學輟學農村留守兒童花名冊通報給縣民政局??h教育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各中小學校、村(居)民委員會采取電話溝通、入戶家訪等方式逐一核查,及時聯系并督促失學輟學農村留守兒童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依法送適齡留守兒童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對學生逃學曠課,存在監護缺失等行為的,中小學校要及時與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提醒督促家長履行教育養育責任;對學生無故不到校的,中小學校要及時了解原因,超過一個星期的,要及時組織勸返;勸返無效的,中小學校要在全國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標識,并及時書面報告縣教育局和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h教育局和鄉鎮人民政府要依法采取措施,需要其他部門配合的,應及時書面報告縣人民政府,由縣人民政府協調督促做好相關工作,確保適齡的失學輟學留守兒童返校復學。適齡留守兒童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送其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經批評教育無效并造成嚴重后果的,應依法追究責任。團縣委要積極動員、充分發揮團員、少先隊、青年志愿者等組織和人員的作用,幫助失學輟學留守兒童融入學校的學習、生活環境,切實鞏固“控輟保學”成效。(責任單位:縣教育局、縣民政局、縣綜治辦、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衛計局、團縣委,各鄉鎮人民政府)
(五)落實戶口登記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原則,要將摸底排查中發現的無戶籍農村留守兒童花名冊通報給縣公安局,縣民政局。公安機關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2016〕45號)等有關規定,依法為無戶籍農村留守兒童登記常住戶口,逐一建檔,確保檔案資料完整有效。各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公安機關宣傳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的各項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記戶口的權利義務,積極動員無戶籍農村留守兒童的監護人主動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對其中非親生落戶的兒童,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采集其DNA信息,錄入“全國公安機關查找被拐賣/失蹤兒童DNA數據庫”進行比對。(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綜治辦、縣法院、縣檢察院、縣教育局、縣財政局、縣衛計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六)依法打擊遺棄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并出警處置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遺棄留守兒童的不法行為。對于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留守兒童的監護人,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特別輕微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通報當地村(居)民委員會。對于父母和其他監護人具有對留守兒童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或者遺棄致使留守兒童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惡劣情節,涉嫌遺棄犯罪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法發〔2015〕4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履行好偵查、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和審判職責,予以懲處。對于監護人將農村留守兒童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狀態導致其面臨危險且經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監護職責六個月以上導致農村留守兒童生活無著的,其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縣民政局及有關團體和單位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4號)等有關規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的申請。上述個人、組織和機關應當提出撤銷監護資格申請而沒有提出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建議、督促、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對父母或受委托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虐待等其他侵害行為的,有關部門要按規定依法處理。(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綜治辦、縣法院、縣檢察院、縣教育局、縣財政局、縣衛計局,縣婦聯,各鄉鎮人民政府)
(七)完善應急處置機制。全縣公安機關要及時受理有關報告,第一時間出警調查,有針對性地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強制報告責任人要協助公安機關做好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屬于農村留守兒童單獨居住生活的,要責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并對父母進行訓誡;屬于受委托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或不履行監護責任、監護不當的,要聯系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委托其他親屬監護照料;上述兩種情形聯系不上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的,要就近護送至其他近親屬、村(居)民委員會或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臨時監護照料,并協助通知農村留守兒童父母立即返回或重新確定受委托監護人。屬于失蹤的,要按照兒童失蹤快速查找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屬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時通知并協助民政部門將其安置到臨時庇護場所、救助管理機構或者福利機構實施保護;屬于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傷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為、實施保護;對于遭受家庭暴力和其他不法侵害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調查取證,協助其就醫、鑒定傷情,為進一步采取干預措施、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打下基礎。公安機關要將相關情況及時通報鄉鎮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綜治辦、縣法院、縣檢察院、縣教育局、縣財政局、縣衛計局,縣婦聯、各鄉鎮人民政府)
(八)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庫。在2016年農村留守兒童摸底排查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和健全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庫,并與已建成的民政、教育、公安、衛計、人社、扶貧、共青團、婦聯、殘聯等多部門信息管理平臺之間信息共享;實現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在家庭、學校、幼兒園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專職人員、未成年人救助服務站(點)、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以及民政、教育、衛計、公安等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有效遞送,實現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精準定位到村、精準識別到戶。全縣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管理平臺要與教育部門中小學生學籍管理系統、衛生計生部門人口管理系統、公安部門戶籍管理系統、扶貧部門脫貧攻堅大數據平臺相銜接,實行全天候、全領域動態管理和服務。村(居)民委員會每季度要全面、認真開展摸底排查工作,及時更新數據,確保不留死角、不漏一人。鄉鎮人民政府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填寫《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登記表》(見附件3),依托農村留守兒童信息管理平臺(登錄網址為:http://gxmz.gov.cn:8102/sls),開展農村留守兒童相關信息采集、錄入及更新,實現一人一檔和動態管理。民政、教育、衛計、公安等部門要加強信息共享,將各鄉鎮人民政府摸排數據、教育事業統計和學籍系統中農村留守兒童數據、衛生計生人口管理系統中農村留守數據以及公安機關戶籍數據進行比對核實,形成真實、統一數據。(責任單位:縣民政局、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衛計局、縣人社局、縣扶貧辦、團縣委、縣婦聯、縣殘聯、縣綜治辦、縣法院、縣檢察院、縣財政局,各鄉鎮人民政府)
三、行動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2017年2月前)。各相關單位按照本方案中的工作任務、要求、方法、步驟和措施,加強協作配合,召開工作會議,進行動員部署。
(二)集中行動階段(2017年3月—2017年9月)。集中開展專項行動,強化有關單位和人員的強制報告意識,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監護人的監督和指導,組織和督促受委托監護人簽訂《農村留守兒童委托監護責任確認書》,及時發現和保護處于無人監護等困境的農村留守兒童,嚴厲打擊遺棄農村留守兒童等監護侵害行為,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針對性幫扶。
(三)鞏固深化階段(2017年10月—2017年12月)。認真總結專項行動工作成效和經驗,及時歸納梳理專項行動的有效做法和協作方式,對行動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提出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或意見,研究確定鞏固措施和方案。發揮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制度作用,建立完善政府領導、部門配合、經費保障、責任追究等制度,形成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長效機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落實部門責任。各相關單位要高度重視開展“合力監護、相伴成長”專項行動,成立專項行動領導機構,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認真制定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細化職責分工、進度安排、組織保障等要求,嚴格按照既定時限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各相關單位按照具體分工,切實履行職責,加強聯系溝通和協作配合。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等有關單位要明確專人負責,做好留守兒童控輟保學、戶口登記、臨時監護等工作,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幫助解決實際困難。要建立詳實完備的農村留守兒童信息庫,實行動態管理,對工作中發現的無人監護、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無監護能力、失學輟學、無戶籍農村留守兒童等重點對象,及時將其納入專項行動范圍;對其他農村留守兒童,組織開展心理疏導、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和家庭關系調適等關愛服務,促進其心理、人格積極健康發展。
為確保專項行動順利開展并取得實效,合浦縣成立農村留守兒童“合力監護、相伴成長”關愛保護專項行動領導小組,由合浦縣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局際聯席會議召集人任組長,領導小組成員及聯絡員由局際聯席會議相應部門的成員和聯絡員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局際聯席會議可邀請其他相關部門參加。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縣專項辦”),辦公室設在縣民政局,具體負責專項行動的方案制定、組織協調與實施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縣民政局分管副局長兼任。局際聯席會議聯絡員由各成員單位業務股室負責同志擔任。
(二)健全通報機制,及時掌握情況。縣教育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專項行動信息報送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在每個季度結束前5日內填寫《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項行動情況匯總表》(見附件2),由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簽字確認,加蓋公章后報送給縣民政局,并抄報縣教育局和縣公安局??h教育局和縣公安局要分別核實更新《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項行動情況匯總表》中的控輟保學、戶口登記和應急處置有關數據,提供給縣民政局??h民政局要在鄉鎮人民政府報送數據和縣教育局、縣公安局核實更新數據的基礎上,匯總形成本縣《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項行動情況匯總表》,逐級上報至市民政局??h民政局要依托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及時通報專項行動進展情況和各項責任落實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難點問題。
(三)強化激勵問責,確保工作成效。縣綜治辦要將專項行動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評價內容,對工作不重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通過通報、約談、掛牌督辦、實施一票否決權制等方式進行綜治領導責任督導和追究??h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強化對縣公安局、縣法院以及其他相關部門開展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的法律監督??h財政局要優化和調整支出結構,多渠道籌措資金,支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團縣委、縣婦聯等群團組織積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為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撐。各鄉鎮人民政府將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工作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充分發揮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的作用。
(四)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氛圍。各相關單位要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宣傳工作,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未成年人父母自覺履行監護責任,強化強制報告主體的法律意識。各相關單位要注重挖掘和宣傳專項行動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發出好聲音,凝聚正能量,營造家庭、學校、政府和社會齊抓共管的關愛保護氛圍。
(五)及時總結經驗,按時報送材料。在專項行動中,各相關單位要做好《農村留守兒童委托監護責任確認書》填寫、有關數據統計、典型案例收集等工作,每個季度要進行一次數據匯總和工作進展情況總結,于每個季度結束前5日內報送縣專項辦(聯系電話:7193616。)
附件:1.農村留守兒童委托監護責任確認書
2.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項行動情況匯總表
3.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登記表
公開方式:公開
抄送:縣委各部門,人民團體,縣人大辦、政協辦,縣法院、檢察院,縣人武部,區、市駐縣單位,縣屬廠場、學校、醫療衛生單位,總公司。
合浦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3月6日印發
附件1
農村留守兒童委托監護責任確認書
留守兒童情況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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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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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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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 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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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 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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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兒童父母情況 |
父親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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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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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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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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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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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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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務工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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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監護人情況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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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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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 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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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留守兒童的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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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 住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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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監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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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專項行動情況匯總表
填報單位: 填報時間: 單位:人
地區 |
前期摸底排查數據 |
對父母一方外出另一方無監護能力和無人監護 留守兒童的監護責任落實情況 |
失學輟學兒童返校復學數量 |
無戶籍兒童戶口登記數量 |
對失職父母的處置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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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戶籍兒童 |
無人監護兒童 |
父或母無監護能力兒童 |
失學輟學兒童 |
父或母一方留家照料 |
父或母帶兒童外出共同生活 |
委托祖父母、外祖父母監護 |
委托其他親屬、朋友監護 |
由村(居)民委員會臨時監護 |
由救助管理機構臨時監護 |
由福利機構臨時監護 |
批評教育 |
治安管理處罰 |
追究刑事責任 |
剝奪監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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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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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簽名): 填表人(簽名):
注:1.1-4列為專項行動開展前的摸底排查數據情況。
2.5-17列為專項行動開展后的有關措施落實情況。民政、教育、公安部門要協助鄉鎮人民政府填報10-17列有關數據。
3:表間勾稽關系:1列≥13列,2列+3列≥5列+6列+7列+8列+9列+10列+11列,4列≥12列。
附件3
農村留守兒童基本情況登記表
填報單位:(蓋章) 填報日期:
留守兒童個人基本情況 |
姓 名 |
|
性 別 |
□男 □女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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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
是否登記戶口 |
□是 □否 |
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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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 |
廣西壯族自治區 市 縣(市、區) 鄉鎮(街道) 村(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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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居住地址 |
廣西壯族自治區 市 縣(市、區) 鄉鎮(街道) 村(社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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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體情況 |
□健康 □殘疾 □ 患病 |
殘疾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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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 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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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學校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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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學情況 |
□未入園 □幼兒園; □小學 □初中 □高中 □中職; □輟學; □不在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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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情況 |
父親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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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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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務工 |
省 市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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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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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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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務工 |
省 市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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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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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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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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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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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父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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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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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祖母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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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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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監護情況 |
監護類型 |
□無人監護 □(外)祖父母監護 □親朋監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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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方 |
□是 □否 |
父母一方外出 |
□是 □否 |
無監護 |
□父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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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親朋監護人關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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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朋監護人姓名 |
|
親朋監護人電話 |
|
親朋監護人 公民身份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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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監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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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情況 |
□監護情況較好 □監護情況一般 □監護情況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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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經濟來源 |
□打工收入 □種養殖業 □政府救助 □親朋接濟 □其他 *注:以上選項可多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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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幫扶情況 |
□享受低保 □臨時救助 □醫療救助 □住房救助 □其他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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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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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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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簽名): 復核人(簽名): 填表人(簽名):
注:1.農村留守兒童:因父母雙方連續外出務工3個月以上或一方連續外出務工3個月以上另一方無監護能力,無法與父母正常共同生活的不滿十六周歲農村戶籍未成年人。
2.各年齡段農村留守兒童按按照0—5周歲、6(含)—13周歲、14(含)—16周歲三個年齡階段劃分。不滿十六周歲農村留守兒童年齡計算時間截止為2016年7月31日。
3.選擇項目在“□”中劃“√”。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或父母一方死亡的,在相應填報內容中劃“—”。
4.患?。菏侵富加兄靥卮蠹膊』驀乐鼐裾系K。
5.輟學:義務教育階段輟學的農村留守兒童;不在學:14歲至16歲未在學的農村留守兒童。
6.監護情況評估:①較好:委托監護人較好履行監護職責,留守兒童生活、教育、身心健康等方面得到較好保障;②一般:委托監護人能基本履行監護職責,留守兒童生活、教育、身心發展等方面得到基本保障,但未成年人有產生行為偏差、心理失當等情況的潛在風險。③差:無人監護、父母一方外出務工另一方無監護能力或委托監護人監護教育能力不足,留守兒童生活、教育、身心發展得不到有效保障,極易或已經出現行為偏差、心理失當、輟學、外出流浪乞討等非正常情況。
7.父母外出務工地點填寫到XXX?。▍^、市)XXX市。